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市桔子骑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欧阳智、冯杰华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桔子骑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4、37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4号案: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10月2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421.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9957.5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6号案: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79.0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2336.68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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