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谷芳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31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谷芳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剩余工资7048.23元,第三人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谷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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