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国冬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31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国冬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剩余工资64001.3元,第三人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周国冬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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