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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承香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12-27 08:23:5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唐承香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支付给申请人唐承香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393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支付给申请人唐承香未提前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368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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