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莞韶粤商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市粤商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阳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4〕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湘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高阳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四湘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阳支付经济补偿金37400元;
三、被申请人四湘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阳支付2024年1月-3月的工资22440元;
四、被申请人四湘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阳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126.9元;
五、驳回申请人高阳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粤商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莞韶粤商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粤北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就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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