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运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学新(新劳人仲案字〔2024〕165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2022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份工资3925.58元、3月份工资3633.4元、4月份工资4070.74元、5月份工资4070.7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10月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共计648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4500元×2个月)。
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仲裁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1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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