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龚雁雁,浈江区雅典美容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春花诉被申请人龚雁雁,浈江区雅典美容院支付工资、年终奖、2023年年度分红、2024年上半年分红、退股款、经济补偿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85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85号)仲裁裁决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彭春花与被申请人龚雁雁,浈江区雅典美容院于2017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确立;
二、被申请人龚雁雁,浈江区雅典美容院应当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8835元给申请人彭春花;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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