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德涵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满连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生育津贴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96号)。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96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底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600.00元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16500.00元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产假生育津贴15448.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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