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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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的吴学新(新劳人仲案字〔2024〕165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视为送达之日的10日内。上述案件定于2024年12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51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依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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