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梅、钟卓成、林志鹏、邱鑫诉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17:27:07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毛亚梅、钟卓成、林志鹏、邱鑫诉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73-274号、276-277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73-274号、276-277号)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毛亚梅[2024]273: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27日。
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11130.24元给申请人毛亚梅。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钟卓成[2024]274: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34260.48元给申请人钟卓成。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林志鹏[2024]276: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10700元给申请人林志鹏。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邱鑫[2024]277: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2月29日。
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4136.10元给申请人邱鑫。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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