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的张明辉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乐昌劳人仲案字〔2024〕105号),裁决:
被申请人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明辉2024年2月至5月30日的工资2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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