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省川怡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武帅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32号)。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3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0.00元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2660.00元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50000.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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