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汇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红、林鑫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4〕218-21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申请人刘红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汇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2015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申请人林鑫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汇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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