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黄志韬(新劳人仲案字〔2024〕100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4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决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3846元;
三、裁决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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