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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韬诉广东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9-30 16:19:1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黄志韬(新劳人仲案字〔2024〕100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4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决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3846元;

  三、裁决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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