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乐凤华与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22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227号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乐凤华与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25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
三、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7元;
四、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
五、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停工留薪期工资11256元;
六、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住院期间伙食费1250元
七、被申请人三明市金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乐凤华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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