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乐昌坪石匠心手袋厂:
本院已受理的谭月清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乐昌劳人仲案字〔2024〕90号),裁决:
申请人谭月清与被申请人乐昌坪石匠心手袋厂2023年7月2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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