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巢志光诉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13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13号)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调解无效,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0207.60元;
二、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311.40元;
三、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10069.20元;
四、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276.80元;
五、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治疗费4982.03元;
六、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750元;
七、被申请人南京汇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巢志光支付第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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