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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聪、谢辉杰诉韶关超跑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7-23 16:35:03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超跑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华聪、谢辉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138-139号)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138-13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139号:

  一、确认申请人吴华聪与被申请人韶关超跑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工资7480.99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8457.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138号:

  一、确认申请人谢辉杰与被申请人韶关超跑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工资5442.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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