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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闲明诉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7-23 16:24:53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梁闲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176号)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17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闲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

  二、被申请人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闲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77元;

  三、被申请人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闲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

  四、被申请人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闲明停工留薪期工资16884元;

  五、被申请人太原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闲明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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