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曾秋兰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4〕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秋兰2024年1月、2024年2月工资合计5755.16元,第三人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曾秋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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