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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杨元诉广东久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4-16 09:07:15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久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松、杨元诉你单位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50、51号)。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50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双方于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15600.00元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300.00元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0给申请人。

  五、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第一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本仲裁裁决第一项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三、四、五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二、三、四、五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第二、三、四、五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五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二、三、四、五项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5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四、确认双方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33000.00元给申请人。

  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000.00元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000.00给申请人。

  五、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第一、二、三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本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四、五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四、五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第四、五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四、五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四、五项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中的第四、五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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