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武江区格美造型发廊店:
本院受理的武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47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47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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