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深圳捷晨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朱永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6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6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5373.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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