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公示公告

许会林、龚有连、陈娇霜、卞小兰、谢清连诉韶关市曲江区金贝乐幼儿园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3-18 15:38:49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曲江区金贝乐幼儿园: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会林、龚有连、陈娇霜、卞小兰、谢清连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2-46号)。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2334.00元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600.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3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2236.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4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3269.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5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3214.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46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2577.00元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400.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联系电话:0751-12333 备案号:粤ICP备05055572号-3 网站标识码:4402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0203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