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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以育、李桂森诉浈江区拉芙咖啡馆、陈燕娥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4-03-13 15:40:35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燕娥,浈江区拉芙咖啡馆:

  本院已受理包以育、李桂森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3〕390-391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3〕390-391号)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6080元给申请人包以育;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1月9日工资7040元给申请人李桂森;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元(3200元*1个月)给申请人包以育;

  四、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元(3200元*1个月)给申请人李桂森;

  五、驳回申请人包以育、李桂森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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