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新丰安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郭红伟(新劳人仲案字〔2024〕8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80553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056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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