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我局制定了《韶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日前反馈。
联系人:刘峥,联系电话:8728183。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
韶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建设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韶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营造争当诚信示范的发展大环境,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意义。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建设工作,创建一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觉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水平,拓展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在行业中形成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记录制度
1.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和诚信教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在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或进行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时,全部签订诚信承诺书。
2.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规定和开展诚信服务情况等情况的记录。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依申请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等级:
1.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为A级:
(1)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2)遵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报告、书面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等规定和要求。
(3)不存在评为B、C、D级的情形。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B级:
(1)未履行信用承诺的;
(2)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的;
(3)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报告、书面报告、统计、接受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本机构从业人员、场所等变化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一年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2)因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3)有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但拒不整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4)机构失联1年以上的;
(5)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年度报告的;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
(1)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2)欺诈、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或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资金的;
(3)被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未申请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若出现或被发现B、C、D级对应相关情形的,直接认定为相应等级。
(三)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机制
1.市、县两级人社局按“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原则负责所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科(股)室牵头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
2.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书面报告、信息核查、现场核查相结合,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有效期为1年。评价结果确定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降级的,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上调信用等级。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开展失信约谈,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分类开展抽查检查,对A级信用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B级信用风险一般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C、D两级信用风险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五)开展诚信示范主题活动
对连续3年评为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确定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可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机构事迹和形象,宣传诚信建设措施及其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将其作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效”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
(二)认真选树典型。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信用工作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和协调联动,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诚信服务水平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诚信典型选树出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诚信建设工作。
(三)大力开展宣传。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者、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诚信建设工作,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价,主动维护自身信誉,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通过宣传诚信建设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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