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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洪强诉韶关市武江区万象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海岸城贸易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3-11-10 15:09:31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韶关市武江区万象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海岸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巫洪强与被申请人一韶关市武江区万象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韶关市武江区海岸城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高温津贴等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3]47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3]473号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273元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份及8月1日的工资3562元给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应据实出具离职证明给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收入损失4400.84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治疗费用540元给申请人;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592.94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784.13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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