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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5 17:18:39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函〔2022〕1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规模急剧增长,其中个别补贴项目支出增长过快、占比失衡,影响了其他补贴项目的正常发放。为均衡落实促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助企纾困”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由目前“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调整为:“按参加的社保险种具体情况分类给予定额补贴,即:(1)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0元/月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60元/月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3)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60元/月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先缴后补。

  二、标准调整实施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一季度开始实施。即申请2023年一季度及以后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保险险种情况分类给予定额补贴。申请2022年12月31日前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原标准审核,即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50%的标准核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季度(或半年)受理,即2023年一季度起只受理2022年第四季度(或2022年下半年)社保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符合粤人社规〔2022〕11号文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情形除外)。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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