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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顾冰、顾帅、张国如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2-11-14 15:44:15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顾冰、顾帅、张国如:

  本院已受理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顾冰、顾帅、张国如支付机票费、签证费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354、356、357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354、356、357号)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顾冰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机票费和签证费合计人民币18526.92元给申请人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顾帅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机票费和签证费合计人民币15400元给申请人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张国如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机票费和签证费合计人民币13350元给申请人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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