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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必舜诉深圳市博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2-09-06 16:47:07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深圳市博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必舜诉深圳市博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265号)《仲裁裁决书》。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2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49655.6元给申请人李必舜。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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