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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5 15:03:24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如下:

  一、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由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分局)及其他韶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在中央、广东省级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驻韶中省单位(不含分支机构)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前两项所列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国外定居权的大陆籍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驻韶旅级及以上部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由本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本县(市、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由本县(市、区)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除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前两项所列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取得国外定居权大陆籍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驻县(市、区)团级及以下部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县(市、区)受理的争议案件。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遵循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以及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实际工作场所地优先于注册、登记地)相结合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是外地的,由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三)劳动者与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其他事宜

  (一)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报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三)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具有管辖权的争议案件,因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报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酌情确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继续由原仲裁机构处理结案。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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