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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明、李展辉、张金文诉韶关市天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2-06-14 10:26:14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天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刘小明、李展辉、张金文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案件(韶武劳人仲案字〔2022〕108号、109号、132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2108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刘小明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天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工资3750.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683.82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2109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李展辉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天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工资46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2132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张金文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天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工资3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58.42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三份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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