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贯彻意见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修改意见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我局。
征求意见日期: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邮寄通信地址:韶关市工业西路81号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728091、8723980 ;
传真号码:0751-8728076 ;
电子邮箱: sgyanglaoke@163.com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缴费标准和缴费周期。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原则上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
二、关于缴费补贴。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根据省工作部署,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三、关于保费代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代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关于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外的支出责任,由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已经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以上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五、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关于丧葬补助金。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同步施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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