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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须知

信息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1-01-13 15:00:09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职工或企业(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自发生争议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院)办案机构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院)机构。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他材料。

  个人诉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原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单位诉个人:(1)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程序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将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置换为《劳动仲裁调解书》或《人事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劳动人事仲裁(院)机构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七)人事争议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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