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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热点问答

信息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0-09-03 12:08:44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热点问答


  1.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3.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

  4.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 3 小时、每月超过 36 小时,是否违法?

  答:对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5.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6.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7.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9.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时效、起诉、上诉期限及案件审理期限如何把握。

  答: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起诉或者上诉,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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