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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疗生育保险科 发布日期:2019-06-03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函〔2018〕387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参保人:

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重点提高高昂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体现“扶贫助弱”的制度导向,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和《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18年1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55%;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提高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65%;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5%”。

二、统一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幅度为80%,由1.3万元降低到2600元。提高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0%。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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