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提高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遵循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以及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为职工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县(市、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二、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
(一)在韶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美元50万元)(含)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其他韶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中央、广东省级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中省单位(不含分支机构)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前三项所列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国外定居权的大陆籍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驻韶旅级及以上部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三、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
(一)在韶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美元50万元)(不含)以下,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分别对应由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管辖;
(二)在其他韶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本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在中央、广东省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的中省单位和中省单位分支机构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其他在本县(市、区)以外注册登记,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前五项所列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取得国外定居权大陆籍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驻县(市、区)团级及以下部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八)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县(市、区)受理的争议案件。
四、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职工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管辖层级不明确的,由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七、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具有管辖权的争议案件,因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报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酌情确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继续由原仲裁机构处理结案。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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