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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疗生育保险科 发布日期:2018-11-20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市社保局,各协议管理定点医院,各参保人: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精神,现就我市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保乙类管理。

    三、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衔接和医保匹配工作。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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