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最新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疗生育保险科 发布日期:2018-07-30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函〔2018〕282号

 

关于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

报销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卫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017年10月1日,我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近期,我局及市卫计局均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我市医院不能提供36种国家谈判药品用药,患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真正惠及更多的患者,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提升药物可及性,现就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有关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转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社〔2017〕135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站在体现政府诚信、惠及民生、对患者负责的高度,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政策的落实,让患者及时享受这一惠民措施所带来的优惠。

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使用等管理服务工作,保障药品供应,促进合理用药,不得以药库无药或未进货等理由强制参保患者到其他定点单位购药。

三、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总数、药占比以及门诊统筹药品使用率考核。涉及占用医保年度总额控制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年底清算予以补助。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的药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制度;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统计和费用分析工作。

五、各级卫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督促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需要配备谈判药品。对拒不配备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纳入年度考核扣分。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联系电话:0751-12333 备案号:粤ICP备05055572号-3 网站标识码:4402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0203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