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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养老失业保险科 发布日期:2018-06-06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函〔2018〕232号

 

 

转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

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现将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对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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