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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7-06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社保〔2018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保各县(市、区)分局,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切实加强我市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异地联网工作,规范我市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流程,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718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74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韶人社函〔20182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单位参保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地的人员,可申请在异地安置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3个月以上的人员,可在异地长期居住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不含建制外地设办事机构),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可申请在驻外工作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四)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二、备案登记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就医备案。

1.凡符合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提交《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做备案登记。

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自备案之日起生效,一经备案, 需满一年后才可办理取消或变更。办理取消手续,需按要求填写《取消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3.参保人在选定的统筹区内已上线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异地结算;在非上线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中规定的返回结算业务经办要求办理报销结算。

(二)转诊转院人员。

按照《关于优化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经办流程的通知》执行。

三、备案所需资料

(一)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参保人员,应填写《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表格原件及以下相关资料,凡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直接上传所需材料的电子件: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须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常住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居住证办理期间,提供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原件及复印件。②常住地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居住地的本人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登记表等。④异地就读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等。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派遣证明。

4.异地转诊人员须提供的材料: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②病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需再次备案或更改备案信息的,既可以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也可以网上申报系统等方式办理。

四、继承原已备案的业务

对于在社保系统中原有的已办理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省内的登记到地市,跨省的直接由原登记的异地就医定点医院更新为异地定点医院所在地市/省份。

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执行,原《关于韶关市参保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医疗费用报销等问题的通知》(韶劳社〔2006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取消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表

3.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工作的

  通知(韶人社函〔2018261号)

4.关于优化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经办流程的通知

 

 

 

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201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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