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府办〔2009〕148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2008—2010年)》,大力推进人才强市和“双转移”战略,切实解决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难等问题,增强人才聚集度,鼓励人才在我市创业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外地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人才住房是指用于外地引进人才及已就业的本地高校毕业生在韶工作生活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政府适度保障、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对人才住房工作的领导
为推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事、财政、建设、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解决人才住房困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提出人才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和统筹协调人才住房管理。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如下: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查;建设部门负责行政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寓的建设及房源的筹措整合;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规定的相关资金的筹措;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住安排和日常管理;物价部门负责租金及管理费用的核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确保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
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人才保障房源:一是鼓励招聘和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大中专院校、医院和产业转移园区,通过政府划拨或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人才公寓,专门面向新招聘和引进人才出租。二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非生产性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和农民工宿舍,专项用于解决企业人才和农民工住房问题。三是集中历年直管公房拆迁补偿资金和租金调剂部分,通过住房保障中心兴建一批人才公寓;清理腾退擅自转租转让、闲置放空的直管公房,筹集一批公房;在破危直管公房改造建设工程中统筹安排,新增一部分直管公房。通过以上渠道,筹集一批房屋作为政策性租赁住房,向工作时间不长、经济积累薄弱且没有自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引进人才配租。四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
四、建立促进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的优惠政策
为了降低人才住房的建设成本,对人才住房的建设管理实施如下优惠政策:一是市住房保障中心自建人才公寓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大中专院校、医院和产业园区的人才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自有土地,也可纳入保障性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二是新建人才住房涉及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三是人才住房的租金和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视情况可适当安排用于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五、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
为营造引进人才良好的居住环境,人才住房的建设要求标准适度、配套齐全、简单装修、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按如下标准设计:
(一)人才住房户型设计以公寓形式为主,一房一厅,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30平方米左右,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和厨房,简单装修,配备日用家俱,配置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接口及宽带网线,视情况配装空调、热水器。
(二)新建人才公寓小区可配套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配套商业用房(如快餐厅、洗衣房、24小时自助银行、超市、浴室、书报亭、茶室、棋牌室、商务中心等)、文化娱乐设施及其他公共活动室等设施。
(三)新建人才公寓小区,按规定的比例配置物业和社区用房,社区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四)新建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及维修按照政策性租赁住房(原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条件,严格保障范围
按照“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提供给符合下列条件的引进人才租住:一是从韶关市区外引进(含本市高校市外生源)到市区就业且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的全日制高校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二是户籍在市区,在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近三年内引进的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学专科以上历届毕业生;三是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四是经批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特殊人才。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先落户、后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政府提供人才住房租住,企业单位和引进人才较多的大中专院校、医院和产业园区由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住房租住。
七、明确申请程序,规范租赁行为
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申请人才住房:
(一)符合租住条件的引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韶关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大学生应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其他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先落户、后就业”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落户、档案托管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二)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发给申请人《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申请人凭《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为市住房保障中心,下同)签订租赁协议。
(三)用人单位或承租人向产权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由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住签约期限不超过五年。如租赁期满后确需续租的,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续签,但不得享受租金优惠。
八、落实租金优惠,体现人才保障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数参照相应地段市场价确定,租住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年为基数的35%;第二年为基数的50%;第三年为基数的65%;第四年为基数的85%;第五年为基数的100%。
九、完善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退出管理:一是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二是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三是转借、转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四是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五是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
十、其他
(一)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事局通报人才公寓租住情况。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租人才住房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收回配租住房,按市场租金的2倍追缴租金。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人才住房△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2009年7月8日印发
主办单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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