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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发布日期:2022-12-15 10:51:54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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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出台《规定》。

  二、《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规定》适用于以我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答: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等五项原则。具体在《规定》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如何规定?

  答: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一)(二)(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六)(七)(八)项条件: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3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

  (七)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七、《规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哪些档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八、《规定》对情节较轻认定?

  《规定》第十一条对情节较轻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七)危害后果较轻的;

  (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九、《规定》对情节较重如何认定?

  答:《规定》第十二条对情节较重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十、《规定》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答:《规定》第十三条对情节较重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十)经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回决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十一)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如何体现?

  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对处罚建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制作、保存《复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十二、《规定》的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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