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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18 17:33:28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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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文)自2014年8月1日印发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外省户籍农民工失业保险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粤府〔2014〕51号有关计发标准的政策存在对缴费基数低的务工人员保障不足的问题,不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调整完善。二是粤府〔2014〕51号文未明确将在粤就业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籍人士纳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对象范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惠台政策等主要举措的实施,明确该部分参保人员权益十分必要。三是根据国家部署,我省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到90%,出于公平性的考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二、修订文件的法律依据

  一是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对粤府〔2014〕51号文进行修订。二是根据201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明确将在粤就业并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籍人士纳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对象范围。

  三、修订的原则

  坚持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多的原则、坚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差别、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文第一条关于申领对象的规定。

  本文关于申领对象的规定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即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

  解读:本条明确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对象范围。主要是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惠台政策,将在粤就业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籍人士明确纳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对象范围。

  (二)本文第二条关于计发标准的规定。

  本条共有5款,分别释义如下:

  1.第一款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解读:本款主要是明确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公式,即明确参保每满12个月可享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最大领取额度,即最多不得超过24乘以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规定参保月数不满12个月的,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同时,将每参保满12个月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第二款为“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解读:本款对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对应部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即: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例如:以广州市为例,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则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60%*2100*90%=1134元。

  3.第三款为“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解读:本款主要是明确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关系,即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男性失业人员的年龄距离60周岁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满60周岁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本人满60周岁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满60周岁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之积;女性失业人员的年龄距离50周岁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满50周岁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本人满50周岁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满50周岁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之积。

  例如:失业男性58岁3个月时候核定了24个月失业保险金,距离60周岁有21个月,不满24个月,如选择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则其申领月数只能按照21个月计算。

  失业女性48岁6个月时候核定了24个月失业保险金,距离50周岁有18个月,不满24个月,如选择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则其申领月数只能按照18个月计算。

  4.第四款为“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解读:本款主要是明确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5.第五款为“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解读:本款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低于按粤府〔2014〕51号文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权益不受损。当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时,可补足相应差额。

  (三)本文件第三条关于其他相关事项的规定。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同时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在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在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014年7月1日前连续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不作为计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的标准另外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解读:本条主要是对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进行了明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条文如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本文件第三条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同时废止。

  解读:主要是对文件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废止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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