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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养老失业保险科 发布日期:2020-10-14 17:08:13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缴费标准和缴费周期。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原则上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

  【说明1】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我市做法:因省定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已有9个档次供参保人选择,且城乡居保待遇较低,如参保人有经济能力,倾向于引导其参加待遇水平较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不增设缴费档次。

  【说明2】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城乡居保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我市做法:因城乡居保缴费水平不高,参保人一年缴费一次也不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市与省做法保持一致,按自然年度缴费。

  二、关于缴费补贴。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根据省工作部署,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说明】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我市做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我市按省定最低标准予以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三、关于保费代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代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说明】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我市做法:我市于2018年5月下发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124号)规定,贫困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结合粤府〔2019〕105号文要求,明确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代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四、关于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外的支出责任,由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已经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以上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说明1】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我市做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此外,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我市南雄、乳源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责任,其他8个县(市、区)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责任,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以外的支出责任,市县按1:1的比例分担。

  【说明2】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我市做法:我市对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说明3】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做法: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已经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五、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说明】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我市做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关于丧葬补助金。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说明】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做法:按省定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七、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同步施行。

  【说明】明确我市贯彻意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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