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受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聘任制作了规定。按照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2011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有序扩大和深化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我们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今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引入了市场机制,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党政机关吸引和择优选用专业化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规定》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务员管理实际的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特点和现状,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机关用人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提高选人用人的开放度。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从严管理。《规定》在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政策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提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聘任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立足于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问题,聘任制定位于满足党政机关短期、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层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规律,通过合同管理、聘期管理与市场接轨,着力构建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聘任制灵活用人的优势,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
问:《规定》对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公务员法只对聘任制作了原则规定,《规定》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在公务员法确立的框架下,围绕聘任制公务员进、管、出的主要环节作了细化。主要措施有:一是明确了实行聘任制的职位范围。吸收近年来试点机关主要通过聘任制吸引专业性人才的经验,《规定》明确,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二是对职位招聘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公开招聘,对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并对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的方式及程序作了细化。三是完善聘任合同管理。《规定》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明确,将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合同管理中予以细化和体现,充分体现聘任制用人的灵活性。四是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规定》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续聘、协议工资、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为机关使用和发挥聘任制公务员的作用提供政策依据。
问: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有什么特点?
答: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用人更加开放灵活,其主要特点:一是合同管理。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二是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签订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已经是行政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三是聘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内,聘任人员是公务员。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聘任人员就不再是公务员。
问:推进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是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不是用来替代其他来源渠道。要坚持公开招聘为主,严格程序和条件,对直接选聘要加强监督。按照《规定》,专业性较强职位上的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这是一项增加职位吸引力的政策,但要从严把关,避免执行制度的走形变味。实施工作要把握好节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主办单位 :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联系电话:0751-12333 备案号:粤ICP备05055572号-3 网站标识码:4402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0203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