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市人社局、社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使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政策上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参保条件方面的完善
按照文件规定,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的规定放开了本省城乡户籍条件、部分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部分放开了外省户籍条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的优势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是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的相关说明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灵活就业但未参保缴费时段(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保体系内的其它养老保险),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止(含4月)。以不同年龄段且缴费时段内无参保缴费状态的男性3人分别进行举例说明:
|
出生日期 |
政策最早起算点 |
满45周岁时间点 |
满60周岁时间点 |
政策最晚起算点 |
一次性缴费起算点 |
一次性缴费截止点 |
一次性缴费年限(月) |
甲 |
1955.07.05 |
2006.07 |
2000.07 |
2015.07 |
2016.04 |
2006.07 |
2015.07 |
109 |
乙 |
1960.07.05 |
2006.07 |
2005.07 |
2020.07 |
2016.04 |
2006.07 |
2016.04 |
118 |
丙 |
1962.07.05 |
2006.07 |
2007.07 |
2022.07 |
2016.04 |
2007.07 |
2016.04 |
106 |
五、关于如何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
答:1.如不涉及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直接前往户籍所属地或经营场所所属地的地税部门办理;2.一次性缴费的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地或经营场所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如从来没未过参保的,需先到户籍所属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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