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 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等5部门《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67号)、省人社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28号)等关于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要求,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本通知与人社部发〔2021〕29号文同步实施,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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