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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1-02-02 12:13:47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为配合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同步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社保审核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规范程序。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用地审批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1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审核办理流程


  一、县(市、区)(不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征地基本情况,以及由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对于被征地单位放弃听证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供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放弃听证证明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费用项目和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或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供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情况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收到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情况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同时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相应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押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地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应确保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同步开展,不得将征地社保工作后置到用地审批完成后再开展。

  六、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范围分类报送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

  (一)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行使,涉及土地征收的,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二)对依法需由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以正式函件形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七、项目征地报批手续批复后相关事项:

  (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获批项目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被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被征地单位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征地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一次性全额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项目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押金)一次性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粤人社函〔2010〕4819号)同时废止。相关办事指南、材料格式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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